生意社06月25日讯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6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新疆美克化工(850102)股份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105.6%、万华化学(600309)(四川)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113.7%、其他合作企业反倾销税为107.5%、中国其他企业反倾销税为113.7%,沙特阿拉伯涉案企业International(IGIC) Diol Company及沙特阿拉伯其他企业反倾销税均为52.4%,美国涉案企业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反倾销税为135.7%、美国其他企业反倾销税为142.5%。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PriceSeek评析
1,4-丁二醇,多空评分:-1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1,4-丁二醇征收105.6%-113.7%的反倾销税,将大幅抑制国内该商品对欧盟的出口量,国内市场供应压力抬升,对现货价格形成一般利空影响。
【大宗商品公式定价原理】生意社基准价是基于价格大数据与生意社价格模型产生的交易指导价,又称生意社价格。可用于确定以下两种需求的交易结算价:
1、指定日期的结算价
2、指定周期的平均结算价
定价公式:结算价=生意社基准价×K+C K:调整系数,包括账期成本等因素。
C:升贴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价差、区域价差等因素。
